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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丨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八大焦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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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业秘密纠纷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责

(一)典型案例分析

关键词:客户名单个人信赖商业机会

典型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裁判文书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三终字第83号“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实务要点:《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个人离开原企业后,没有竞业禁止的协议,利用个人经验竞争,因第三人老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其公司商业机会,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山东食品(原告之一)成立于年10月26日,年8月1日,山东食品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刘汉涛、李玉春、李杰共同出资成立了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年5月24日该公司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孚集团(原告之二)。年6月16日,山孚集团出资与日本水产株式会社共同成立原告山孚日水(原告之三)。马达庆(被告之一)于年进入原告山东食品工作,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山孚日水通知包括马达庆在内的员工于年12月1日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马达庆未与山孚日水续签劳动合同。

年6月1日,马达庆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山孚日水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转移档案手续,赔偿失业保险待遇元。山孚日水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马达庆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书面说明、赔偿经济损失元。

本诉讼(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一审开庭之日,前述劳动争议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年9月22日,圣克达诚公司(被告之二)成立,陈庆荣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陈庆荣系被告马达庆的外甥,是青岛大学纺织服装学院04级服装系学生,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马达庆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山东食品前身)年开始经营海带出口业务。年、年,中粮果菜水产进出口公司委托原告山东食品收购淡干海带并代办出口手续,被告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在相关协议书上签字。中粮集团年至年间,以每年下发通知的方式,分别向原告山东食品等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上述配额下达后,主要由被告马达庆代表原告山东食品或者原告山孚集团与日本东海水产贸易(株)、三井贸易(株)、神港交易(株)等公司签订《中日贸易合同》,办理海带出口业务,合同约定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山东食品或者山孚集团。

自年开始至年,原告山东食品、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山孚集团与威海海带产区的长岛县大钦岛乡养殖供销站、山东马山实业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及养殖海带业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从上述单位和业户收购淡干海带用于对日海带出口,被告马达庆作为代理人在大部分合同上签字。

原告山东食品是《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的专利权人。年9月5日,被告马达庆曾向原告山孚日水书面建议“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年4月6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圣克达诚公司获得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同年7月5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山东食品获得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认为被告马达庆利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海带业务的全部流程、技术和客户信息,通过其在离职前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窃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圣克达诚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攫取原告的商业机会,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遂诉至法院。

案件经两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被上诉人山东食品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这为马达庆设定了额外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山东食品对圣克达诚公司主张权利,是建立在马达庆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基础上的,在马达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圣克达诚公司侵犯山东食品的特定合法权益。故圣克达诚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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