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禹:杭州飙车案人车对立如何疏解
作者:杨禹一个涉及侵害生命的公共事件爆发后,民间滋生一些情绪,在所难免。疏导这些情绪,除了做到行*透明,并妥善引导舆论,最终还将依靠法律。而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基本准绳,也要跟上时代变化的脚步。杭州飙车者胡斌被当地法院判以交通肇事罪的最高量刑三年,仍引来大批民不满。兰州一老汉向三十余辆闯红灯汽车拍砖,行为明显越界,却仍支持者甚众。一股“人车对立”的弥漫性情绪,在以上这类极端事件中,与现行法律条文和公民守法常识遥相对峙。“人车对立”,曾在很多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期里上演。总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总有人顺理成章地成为有车族。然而,所谓“人车对立”,并不意味着富者与贫者的必然对立。在今天的中国城市里,中等收入者大多具备了成为有车族的能力,他们是“橄榄形”社会中最庞大的“橄榄肚子”。虽然杭州飙车者带有“富二代”的某些特质,但兰州老汉砸的对象,显然以“橄榄肚子”居多。那种将“人车对立”等同于“仇富心理”的判断,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基础,更多则来自于络的放大和异化。“人车对立”的实质,仍是发生在车的行为与人的行为之间的矛盾。要疏解这个矛盾,不能试图去“妖魔化”那些买得起车的“富人”———那将消除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也不能简单地去试图直接遏制“仇富心理”———那将使疏解“人车对立”的愿望变得大而无当。司法的进步,以及现代*府增强执法能力和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努力,才是疏解“人车对立”的正解。一个涉及侵害生命的公共事件爆发后,民间滋生一些情绪,在所难免。疏导这些情绪,除了做到行*透明,并妥善引导舆论,最终还将依靠法律。而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基本准绳,也要跟上时代变化的脚步,体现出对当代人愈发重视公共安全这一心理变化的司法适应能力,在司法判断上做出积极的调试。这与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并不冲突,相反,能使法律手段成为疏解社会情绪的有效出口。那些早就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大都在一段时期里爆发过“人车对立”,也都曾努力调校其司法尺度,对车与人的行为均做出更高标准的约束,尤其加大了对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旦出现类似于胡斌这样的飙车者,有足够明晰的法律条款让其对号入座,公众对肇事者的谴责、痛恨情绪,因法律“重典”的存在,而在第一时间内便能得到有效释放。兰州老汉拍砖引来与常识相悖的叫好声,也说明某种情绪无法发泄,而渐被异化。老汉宣布要“保卫斑马线”,其实大家都知道,保卫斑马线,靠的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板砖。要疏解这类“人车对立”,需要做好两件事:一是提高执法能力,将纸上的法律条文,变成街头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我们都记得,北京城里的酒后驾车,一度是家常便饭。几年来北京警方从严执法,其效果现已显现。倘若对“酒驾”的法律惩戒力度能进一步加大,此顽症有望彻底攻克。二是*府应努力向全体市民———无论有车者还是无车者,提供更加均等化的公共服务。那就是提供更便利、更多选择的出行方式,以及对违规车与违规人的劝诫和处罚,不能总是把无车人的路权越来越多地划归有车人。车与人的关系就是这么有趣:在肆无忌惮的车前,人是弱势;在举着板砖的人前,车是弱势。北京公共交通体系这几年面貌一新后,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在驾车者与行人这两个角色间不断切换。这不仅使心理上的“人车对立”有了法律之外自我理解与释放的途径,也促进了车与人各行其道,和谐相处。□杨禹(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