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关于长治市部分行*区划调整若干问题的决定
公告
(第十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治市部分行*区划调整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9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和郊区,合并设立长治市潞州区,以原城区和郊区的行*区域为新设潞州区的行*区域。撤销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分别设立长治市上*区、屯留区和潞城区,以原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的行*区域分别为新设上*区、屯留区和潞城区的行*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召集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设立选举委员会,在筹备组的领导下主持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任命。
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至年山西省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二、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名。
三、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四、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潞州区人民*府其他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
五、原城区和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六、长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屯留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潞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转为上*区、屯留区和潞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原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且转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年山西省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七、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变更为上*区、屯留区和潞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职务名称也相应变更。
八、原城区、郊区、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选举产生的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在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分别组成潞州区、上*区、屯留区和潞城区代表团。
九、原郊区、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所辖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编辑: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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