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大同市部分行*区划调整若干问题的决定
(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和矿区,设立平城区和云冈区,以原城区、南郊区和矿区的行*区域为平城区和云冈区的行*区域。撤销大同县,设立云州区,以原大同县的行*区域为云州区的行*区域。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大同市部分行*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大同市部分行*区划调整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召集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设立选举委员会,在筹备组的领导下主持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任命。
二、平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名。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名。
三、平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四、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平城区和云冈区人民*府其他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平城区和云冈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
五、撤销大同县设立云州区,原大同县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原大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变更为云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六、原城区、南郊区和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平城区和云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七、原城区、南郊区、矿区和大同县选举产生的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八、原南郊区所辖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九、平城区、云冈区和云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至年山西省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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